近日,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施某某与其前妻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驳回原告柏某某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二者共有,该份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并生效。
2022年3月,本案被告人施某某到某电脑打印部,让其工作人员利用电脑图片编辑软件将该份民事判决书中表述的房屋位置和判决结果进行修改,变更为施某某个人所有。后被告人施某某持变造的民事判决书,到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修改后的共有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案发后,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已过户到施某某名下的该房屋恢复登记为施某某和柏某某共同所有。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篡改人民法院已送达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被告人施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故判处施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等是国家机关在一定领域和社会层面上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都将会影响到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进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