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县委政法委主办,临沧边境管理支队协助县人民法院举行的刑事审判庭在芒卡镇芒岗村,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对白某、李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和捌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芒卡镇边境村部分村组干部、群众代表近200余人“零距离”感受庭审。
严惩不贷!结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重判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白某、李某在何某(另处)的安排下,共同从芒卡“钻山洞”附近运送5名外地人员偷越国(边)境。2020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白某接到何某(另处)的电话让其到大湾江路边接13个准备偷渡的外地人,并将这13名外地人送出境外,答应事成之后给被告人白某每人1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同年3月4日,芒卡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白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一群人往芒卡口岸方向驶去,民警立即追赶并将该车拦停,遂将被告人白某和13名准备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抓获。同日李某于家中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李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胆大妄为!非法猎捕售卖野生动物把自己“捕”进监牢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捌某用猎捕工具“捕鸟网”到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名为“牛肚子果树”山林安置,猎捕4只鹦鹉后拿到家中饲养。期间以每只25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曹某(另处)2只。3月9日曹某(另处)、捌某被沧源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物品的种类、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鉴定,2只鹦鹉为灰头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捌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捌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形式多样!现场宣判震人心 线上+线下效果好
为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震慑效果,在审判现场,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都分别运用新浪微博、抖音公众平台对巡回审判进行全程直播,勐董边境派出所民警金凤受邀担当直播主持人,这也是该活动第二次通过网络直播和巡回审判的方式同步开展。微博观看人数达3000余人次,抖音公众号点赞达1.2万余次,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庭审后,沧源边境管理大队执法调查队和芒卡边境派出所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在强边固防、管边控边、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及疫情防控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向现场群众和网友普及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群众要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呼吁群众自觉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中来,形成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的强边固防合力,携手管好边境,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现场旁听群众表示这样的现场审判很有必要,能起到震慑作用,会自觉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保护范围涵盖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对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