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吴绍国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邵某某等人,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12年6月后逐步形成了以吴绍国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邵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紧密、层级分明、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组织成员在隆阳区范围内大肆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严重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吴绍国利用其组织势力、社会地位与其他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勾结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继而在本区的娱乐场所、矿产资源领域内逐步树立极大的个人权威、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隆阳区法院受理并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该案的依法宣判,严惩了长期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铲除了社会毒瘤,净化了社会环境,是隆阳区扫黑除恶工作的重大成果,该案的成功审判,展示了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能力与水平,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下一步,隆阳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办案质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